第十五条我院收入内容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我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我院从天津市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和专项拨款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我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我院取得的除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我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我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我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培费、报名考试费、高自考学费、短训班学费,实验室等教学设施对外开放收入等。
2.科研收入,指我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特别指出,该项收入仅指从学院外取得的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不含由学院预算安排的科研费。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我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院的房屋、设备、场地出租取得的收入等。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我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院办产业上缴利润;其他附属单位上缴的净收入(不含管理费、返换工资、水电等条件费)。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收入管理规定 (一)教育经费拨款 1、每月25日至月底,由财务处催促上级主管部门划拨下月经费,经费到位后及时划给二级核算单位。 2、月报表前,由本院财务处和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处核对当月拨款数和累计拨款数,防止错漏。 3、每年12月份,由财务处向上级主管部门催要当年政策性调整应补拨经费。 4、每年12月31日,由本校财务处和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处核对当年拨款累计数并和二级单位核对下拨数,发现问题及告调整。 5、每年市财政下达当年预算后,我院要编制用款计划。编制用款计划要考虑7、8月份修缮等用款高峰和其他月份的区别。 6、根据学院年度预算,由财务处下达各二级核算单位拨款数额后,各二级核算单位应在一周内将每月用款计划数报财务处作为拨款依据。 7、专项经费拨款要设立专户,包干核算。 8、经常性经费拨款年终结余可转事业基金,专项经费拨款结余不转。 (二)科研经费拨款 除以上措施外,由学院财务处按项目设立专户,单独核算。 (三)其他经费拨款 1、公费医疗费由市财政下达指标后,要核对离退休人数和金额数。 2、公费医疗费到位后,离休人员医疗费部分划拨党委工作部核算,退休人员医疗费部分划拨人事处核算,每月按报帐报表冲暂付款。 3、教职工医疗保险由人事处提供上缴数额,财务处负责核对划拨。 (四)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学院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办理。 (五)科研事业收入 1、纵向科研费(合国家部委、省市级科研项目费等)由学院财务处按项目立户核算。 2、横向科研费(含科技协作等项目费)由科研处立专户核算。 3、每月、每季度、年度由科研处统一报表交财务处。 4、每年12月份,由科研处将横向科研项目提取的条件费上缴财务处。 (六)经营收入 房屋、场地、设备出租按本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办理。 (七)附属单位缴款:按本院《校办产业管理办法》及《经营承包协议》执行。 (八)其他收人 1、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按天津市教委和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捐赠收人:一是转留本基金,二是按指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支出是指我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我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我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及大修理支出。具体指: 1、人员支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险缴费、其他。 2、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医疗费、生活补贴、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助学金、其他。 3、日常公用支出:办公费、专用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培训费、招待费、其他。 4 、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修理、更新改造、其他 。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我院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我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我院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我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我院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我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我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我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我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我院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我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 支出管理规定: (一)各项支出要严格按各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如有不可预见性支出,要办理审批手续,由主管财务院长和财务处处长签章,在机动费中列支,待调整预算时再纳入预算。包干经费无余额时一律停止借报。 (二)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各级的“一支笔”审批制度。 (三)各项支出要严格审查每笔业务和原始单据的合法性、正确性、合理性。对不合法的不予办理;对不正确的要退回更正;对不合理的要提出建议,以保证今后不再发生。 (四)给独立设置的校区划拨经费,使用“拨出经费”科目核算,月末汇总报表。给非独立设置的校区划拨经费,使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月末以支出明细表冲帐,但不能出现负数。 (五)给二级核算单位拨款要使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月末以支出明细表冲帐,但不能出现负数。 (六)职工福利、津贴、补贴等支出,凡上级有规定的可在财政拨款中列支;学院自定的在学校基金中列支的校内津贴、郊区工作补助等,由学院自筹资金解决。 (七)学院内部各单位、部门自定补贴部分,由各单位、部门在创收留存收益中列支,不得列入预算支出范围。 第二十条学院及各单位、部门在开展教学、科研、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必须注意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学院及各单位、部门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学院及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院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三条学院及各单位、部门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规定。学院各单位、部门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及学院财经纪律的,由其主管部门和学院财务处责令改正。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四条结余是指我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分为事业结余与经营结余。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五条我院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是指我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内容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困难补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其他专用基金等。
(一)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1、按市教委和财政局规定比例提取。 2、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各占提取额的50%。 3、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在该基金中核算。 4、每年七月份、十月份、十二月份集中提取。 (二)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1、按市教委和财政局的规定比例提取。 2、每季度末按实际发生工资总额与规定比例提取后转入“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核算。 (三)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四)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的资金。 (五) 学生困难补助基金是用于特困学生生活补助的资金。 (六)住房基金是按规定出售住房收到的售房款,用于学院为职工新建、修理职工宿舍等开支。 (七)留本基金是指接受捐赠款等资金。 (八)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我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管理规定 (一)专用基金列支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必须按规定比例提取,不得多提或少提。 (二)专用基金列支要按国家规定项目和学院自定项目分别在财政拨款和教育事业收入中按标准执行,不得混用。 (三)专用基金提取时要在支出类的相关科目中列支,转到专用基金科目中列报支出。 (四)专用基金分别由以下主管部门管理: 1、职工福利基金,由财务处按预算控制,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2、用于学生的三项基金,由财务处按预算控制,由学生处负责管理。 3、住房基金、修购基金,由财务处按预算控制,由基建处、设备处、总务处管理。 (五)职工福利基金,学生三项基金的列支,分别由人事处、学生处按学院规定的标准和范围造册报财务处发放,财务处进行监督。 建房、购房及购置设备、修缮等项开支,由基建处、设备处、后勤处报明细预算,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我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我院的资产内容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我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详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各单位、部门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设备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要做增值计价;维修、更换原固定资产的主要设备,要做增、减原值计价。 (三)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学院名称及学院标识使用权、招生权、收费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我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的投资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规定 (一)现金的管理 1、库存现金限额:财务处和二级核算单位由开户行核定每日限额,当天结帐时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如有超出应及时送交银行。 2、各项业务收入要开具收据,并及时送交银行,不得坐支。 3、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套取现金,不准私设“小金库”。 4、要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日要打印出现金日记帐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每月与总帐核对。 5、每周由会计负责人或复核人员抽查现金库存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数,并登记记录表,由出纳人员、抽查人员签字。 6、如出现库存现金长、短款现象,应及时核对查找,并向领导报告,作好帐务处理。短款自负,长款入帐,不得长、短款互相抵补. 7、收付款后,要在原始凭单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 1、除现金结算范围内的业务外,均要用转帐结算的方式进行。 2、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与空头支票,支票存根的项目要填写齐全。 3、由出纳人员保管并开据支票,审核、复核人员保管并使用银行专用章。 4、银行帐要做到日清月结。次月15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逐笔核对与处理未达帐项并每月与总帐核对。 5、收入各种款项要及时开具收据给交款方,并将收款存入银行。 6、支票丢失要及时向银行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 7、每年12月初,要按市财政经费预算指标与拨入款额核对。 (三)往来资金的管理 1、“应收及暂付款”、”应付及暂存款”、“借出款”要以个人设户头明细核算,不得在此科目中列报支出,只能一次冲转。 2、每月月底,记帐人员与出纳人员要清理一次往来款项。督促有关部门、人员清帐结算,月底要严格控制转帐支票的签发。 每年12月上旬,彻底清理一次往来款项,除特殊情况外,应全部结清。 3、对于二级核算单位的包干经费,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核算,每月用报表冲销,但不得出现负数,年终余额上交。 4、“借出款”要按借款协议执行,借款协议书应由主管财务院领导签字。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1、我院各单位、部门的各类固定资产,由科研处、后勤处、教务处归口入帐、建卡。 2、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大型精密仪器管理、设备维修管理、损坏丢失赔偿等制度。 3、建立由科研处、后勤处、教务处统一领导与管理的物资管理网络,聘任若干名物管员,负责各部门的设备物资管理工作。 4、财务处设总帐与明细帐进行核算,物资管理部门每年7月、12月要向财务处报固定资产增减表;每年12月份,财务处要和物资管理部门对帐,发现问题及时调帐,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5、设备的采购要纳入年度预算并制定明细采购计划,交财务处一份备查。超计划采购要经主管部门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单项数额较大须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设备到货后须经科研处、后勤处、教务处办理验收手续,报销时需加盖“固定资产验收专用章”,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五)无形资产管理 按照我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暂行规定〉〉执行。 (六)对校办产业投资管理 1、学院对校办产业的投资,要有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学院和校办企业的投资协议,并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已批准的货币资金投资,要使用事业基金的节余,并在预算中做出安排;由借出款转为投资的也照此规定办理。 3、巳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要按原值计价,如按净值计价要进行重估计价,并有合法机构出具合法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4、 学院的资产应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使用,不以经营为目的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以经营为目的的资产。 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占用的资产,应从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增加校办产业的实收资本。若原属学校(或院系、部处)的非经营性资产暂时未能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单位应按学院有关规定,缴纳占用费。 5、 经学院批准,校办产业或经济实体发生转、撤、并时,应进行清算。校办产业或经济实体的清算,应在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经学院审批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应做好资产移交、接收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负债是指我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我院的负债内容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我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我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四条 负债管理规定 (一)“应付及暂存款”不能列报支出,凡需列报支出的款项应记入代管款项;要按部门、项目设户核算,要及时清理做到不跨年度。, (二)“应缴财政专户款”要核实上交是否符合规定,数字是否准确,核算口径是否一致。 (三)出租门脸房应交纳的房地产税要在成本中列支。 (四)代管款项要按部门、项目独立核算,由该部门管理使用,财务处监督办理。 第三十五条学院及各单位、部门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六条 各行政部处、教学单位、教学辅助单位,不得直接向外单位(含金融机构)借款或贷款。校办产业或经济实体为发展生产经营向外单位或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在严格论证效益和自身的偿还能力基础上须经学院审批。校办产业或经济实体的贷款,不得以学院的资产作抵押。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财务报告是反映我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八条财务报告的内容: 1、月报表: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支出明细表。 2、季报表:除以上三种表外,增加市教委及上级主管部门发的季报表。 3、年报表:资产负债年报表,收支情况年报表,支出明细年报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基本数字表;财政局发的各类报表。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的要求: (一)政策口径必须统一; (二)数字必须真实准确; (三)内容必须完整齐全; (四)编列报送必须及时; (五)说明书撰写要条理清楚、文字精练、重点突出、说理透彻、评价正确。 第四十条 财务报告的编制: (一)报表要按报表说明填写; (二)说明书要按提纲撰写; (三)编制要有专人负责,明确分工: 1、记帐岗人员负责会计报表的编制; 2、预算管理人员负责草拟说明书; 3、财务处长负责复核、检查报表,修改说明书。 (四)季报说明书主要是对预算执行、收支余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找出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十一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我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学院资产构成情况,学院房屋和仪器设备利用情况,负债水平及负债构成情况等。 (三)学院和二级核算单位财力收支情况:收入的构成,经费自给水平,自给率的变化及相关政策等问题;各项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完成收入计划,采取了哪些增收措施;支出是否严格执行预算和进度,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和标准,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支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了哪些节支措施;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 (四)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具体实施细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切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是否有可操作性,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提出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方法 一般采用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差额分析法相互结合的方法。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指标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经费自给率、支出比率(人员、公用)、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收入支出预算完成率、财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等。 第四十五条 财务分析报告的要求 (一)如实反映基本情况; (二)透彻分析主要原因; (三)认真总结经验,揭示问题; (四)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的内容 (一)对学院预算管理的监督:编制预算是否有赤字,收支是否按预算执行;调整预算是否按规定办理。 (二)对收入管理的监督: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收费分成、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收、多收、错收、漏收现象;有无帐外帐、“小金库”,有无挪用、截留、坐支等不上交财务处的现象;是否使用财政统一收费票据。 (三)对支出管理的监督: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制度;支出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支出是否超预算超包干计划;支出购专控商品是否办理控购批件;专项资金是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对现金、存款是否按规范化要求管理,对应收及暂付款等是否及时清理;对固定资产是否按时清点、及时对帐。 (五)对专用基金管理的监督: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提取、转帐、转存,是否按规定使用。 (六)对校办产业、二级核算单位、基建、物资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的监督。 (七)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八)对财会人员学法、执法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财务监督的方法 (一)事前监督:编制年度预算前的测算;财务、后勤、校产、人事、教学改革前的预测;重大投资、开支项目的考查、论证、审计;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出台前的调研等。 (二)事中监督:结合借款、报销、收费等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业务进行合理、合法、合规的监督;对不合法的不予受理,对不合规的令其更正,对不合理的劝其改正。 (三)事后监督:对月报、季报、年报进行检查分析审核,对专项经费完成的检查、验收;对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审查;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 第四十九条 财务监督的组织 (一)财务处各岗位结合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对全院实施财务监督; (二)审计机构对财务处等部门进行审计监督; (三)学院领导和师生对财务工作的监督; (四)接受市教委、财政、物价、税务、审计、银行对学校财务的外部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我院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学院财务处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发布者:w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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